夏鼎第101部分阅读
夏鼎 作者:po18
致,其实这些都是王莽一手安排。
王莽私下嘱咐大臣,上奏称王太后春秋已高,不宜亲省小事,此后政事尽归王莽裁决即可。之后朝中只知有王莽,不知有汉帝。平帝年已十四岁,渐渐懂事,恨王莽的专横跋扈,宫中的侍役多是王莽安插的耳目。王莽得知后,便先下了手,他在腊日进献一杯毒酒。平帝喝了酒后,腹痛难忍。王莽假意做愁眉泪眼状,并写了一篇祝文,情愿以身代帝,然后将祝文藏在金縢里(金縢藏策本是周公因武王有病,愿甘代死的典故),群臣都称誉王莽是再世的周公。不久平帝腹痛而死,时年仅十四岁。
王莽的长子王宇因吕宽案,被王莽逼迫自杀,牵连数百人。由此他得到了大义灭亲、公而忘私的美名。王莽的妻子病而失明,王莽叫儿子临去照顾。临和王妻的侍女原碧私通,后来王莽又占有了她,临就和原碧密谋要杀王莽。不幸事泄,王莽为了保密,竟把办案的人全部杀掉,以毒酒赐临,临不肯饮,自刺身亡。王莽后立四子王临为太子。
平帝年幼无子,群臣想在宣帝曾孙五人中推立一人,王莽借口五王都是已故平帝的兄弟,不能相继为帝,应在宣帝的玄孙中选立。宣帝玄孙有二十三人,王莽却找了一个年仅两岁的刘婴为皇太子,号为孺子。
这时谶纬禅让之说盛行。武功县长孟通在井中得到一块白石,上有红字:“告安汉公王莽为皇帝。”王莽派王舜将此事转告王太后,太后作色说:“这纯是欺人的妄语,不宜施行!”王舜说:“事已如此,无可奈何,沮之力不能止。又莽非敢有它,但欲称摄以重其权,镇服天下罢了”。王太后无奈,只好下诏封王莽为“假皇帝”。从此王莽身穿天子衮服,戴天子的冕旒,南面受朝,出入坐銮驾,自称为“予”,年号称为居摄元年。
王莽摄政时的公元7年,东郡太守翟义举起反王莽的大旗。长安周围的三辅地区共23县,听说翟义在东方举起反王莽的义旗,也一哄而起。翟义兵败后,被押解到陈县(今河南省淮阳县),当众碎尸万段。王莽将翟宣、刘信的两个儿子等24人在长安当众碎尸万段。王莽又把翟义的府第全部毁掉,然后用水淹没。把翟方进和翟家的祖坟全都刨开,焚棺扬尸;并将翟氏家族成员杀个精光,之后,同葬一坑,里面还埋上五种毒草。公元8年2月,陕西的叛乱被平定,23个县遭官军屠杀。王莽下令在叛乱猖獗的地区:濮阳、无盐(今山东省汶上县西北)、圉县、槐里、周至(今陕西省周至县东)凡五处,在大路通衢之侧,用被处死的人的尸体,建起长宽各5丈,高6尺的“武军”,上立高16丈的大标牌,书写“反虏逆贼鲸鲵”几个大字,用以警告效尤者。这就是他的“仁者爱人”。
齐郡临淄县亭长辛当,夜里梦见天使对他说:“摄皇帝当为真皇帝,如若不信,亭中发现新井,便是确证。”第二天早晨辛当起来,见亭中果然有一口深百尺新井。巴郡也有石牛出现,上有红色的文字,大体都是上天命王莽为帝之类的话。王莽便改年为初始,以应天命。
公元8年,在长安学儒学的梓潼人哀章投合王莽,私下制了一个铜匮,上刻传位王莽的谶言。哀章穿黄|色衣冠,扮成一个方士,趁黄昏将铜匮交给高祖庙里的守吏,然后装神弄鬼地匆匆离去。守庙官忙报知王莽,王莽打开铜匮,上刻摄皇帝王莽应为真天子,并署佐命大臣十一人,当然少不了哀章的名字。次日王莽率群臣入太祖庙拜受金匮禅位,定国号为“新”。废孺子婴为定安公,西汉灭亡。王莽照金匮策书按名授官,只有王兴、王盛两个姓名,是哀章捏造的;王莽遣人四处寻访,不久找到一个城门令史叫王兴,还有一个卖饼的叫王盛,当即把他们封为将军。
很多人都极力支持王莽称帝,其中包括著名的大学者刘歆和身居要职的孔子世孙孔光。王莽上台后,就急忙任命了西汉大儒刘歆为“新朝儒家大帝国”的国师,在王莽眼看着要被tf的节骨眼上,刘歆背着王莽前去勾结原汉朝的将军王涉、大司马董忠,后因事泄而自杀。
王莽自称为黄帝虞舜的后裔,尊黄帝为初祖,虞舜为始祖。王莽是儒家学派的巨子,以一个学者建立一个庞大的帝国,中国历史上仅此一次。王莽要把儒家学说在政治上一一实践,缔造一个理想的快乐世界。王莽机械的迷信制度万能,他认为“制度确立之后,天下自然太平”。他认为古代社会中,人人平等,可到了后来,互相争夺,遂发生不平等现象。富人有很多土地,穷人一无所有。男子沦为奴隶,女子沦为婢女。为了铲除造成这种不公平的罪恶,王莽的新政府成立后,即实施一连串新政策:
1土地国有:恢复1200年以前的井田制度。称天下田为王田,不得私下买卖。一家不满八口,田过一井(九百亩),超过的土地,一律没收,或分给他的邻居。
2耕地重新分配:没有土地的农夫(佃农),由政府分给土地。以一对夫妇一百亩为原则,不满一百亩的,由政府补足。
3冻结私奴制度:虽没有马上废止,但禁止所有奴隶婢女继续买卖,违令重罚。以限制奴隶的范围和数目不再扩大,使它最后自然消灭。
4强迫劳动:凡无业游民,每人每年罚布帛一匹,无力缴纳的,由政府强迫他劳役,在劳役期间,由政府供给衣食。
5实行专卖制度:酒专卖,盐专卖,铁器专卖,由中央政府统一发行货币(从前任何富豪都可制造银钱,新政府收回这种授权)。天然资源都为国家所有,由政府开采。
6建立贷款制度:人民因祭祀或丧葬的需要,可向政府贷款,不收利息。但为了经营农商事业而贷款,则政府收取纯利十分之一的本息。
7实行计划经济:由政府控制物价,防止商人操纵市场。食粮布帛之类日用品,在供过于求时,由政府照成本收买。求过于供时,政府即行卖出,以阻止物价上涨。
8征收所得税:一切行业,包括渔猎、卜卦、医生、旅馆,以及妇女们家庭养蚕织布,都课征纯利1/10的所得税。政府用这项收入作为贷款或平抑物价的资金。
百姓养生嫁娶、宫室封国、刑罚、礼仪、田宅车服等仪式皆遵照西周制度。王莽懔遵儒家“正名”学说,他用儒家学帕特有的繁文缛节,不惮其烦的改官名、改地名,凡是“现代”的全都取消,一律恢复“古代”原名。改的太多,以致没有人能记得住。
西汉政府对西南夷诸部落酋长,大都用王爵羁縻,这不过是不费一文的虚名,王莽却改封他们侯爵。句町王拒不接受(句町国,云南广南),首先起兵叛变。王莽又把西汉政府颁发给匈奴汗国单于的金印(匈奴单于玺),改为“新匈奴单于章”。皇帝的印称“玺”,“章”是普通人的印,乌珠留若单于气冲牛斗,遂跟中国断绝关系。
王莽认为自己比任何人都聪明,他不能容纳与他意见相异的建议。他对句町国和匈奴汗国的反抗,采取迎头痛击政策。
王莽连年挑起战事,所需入不敷出,于是只有课重税于民间:盐税、酒税、铁税、山泽采办税、赊贷税、铜冶税等等多如牛毛。贫民无法谋生,富人也朝不保夕。揭竿造反的流民,四处攻城略地。王莽正与匈奴作战,顾不上这些,便亲自去南郊祷天禳灾,用五彩药石烧了一个北斗形的铜斗,号为“威斗”,用来象征性地平息天下的叛乱。
天凤四年,全国发生蝗、旱灾,饥荒四起,王莽叫百姓煮草根以代粮,赤眉、绿林军相继揭竿而起。更始帝刘玄在绿林军支持下即位,派王凤、王常、刘秀进攻昆阳等地。莽军一触即溃,在昆阳之战以40余万军不敌万余兵力的刘秀,巨毋霸也掉进河里被淹死。
地皇四年,王莽率群臣至南郊,举行哭天大典,称“天生德于予,汉兵其如予何?”绿林军另一支劲旅攻入长安,王莽赦免城中狱中的囚徒,授给他们兵器,并饮血盟誓说:“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更始将军史谌攻占渭桥,这些囚徒都跑得无影无踪。城中起火,王莽逃到渐台,渐台四面皆水,王莽还抱着符命、威斗等一些不管用的玩意,公、卿、大夫、侍中、黄门郎从官千余人随他上了渐台。城中少年响应,商人杜吴在渐台杀了王莽,校尉公宾斩其首,起事军将首级悬于宛市之中,王莽时年68岁。当时有人割王莽舌切碎分食,因为人民痛恨王莽用他那条长舌一再向人民许愿过好日子,结果是一次又一次的骗局。
由儒生把持的正统修史者把王莽定义为不道的j臣、篡位的贼逆,儒家人物甚至拒绝承认王莽本人就是儒门弟子。遍查正史,关于王莽出身的资料只有含糊其词的五个字:“被服如儒生”。言下之意是说“啊,这个王莽嘛,咋说呢,好象是穿了一件俺儒家的衣服。”
三国到隋唐五代的奴隶制
三国和晋代,奴婢制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私附”或“荫衣食客”。同时出现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或“部曲”。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晋武帝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晋惠帝时,石崇做荆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区,奴八百余人。石崇经常大宴宾客,令美人行酒,如果客人饮酒不尽,就令人斩劝酒美人。有一次丞相王导与大将军王敦一起拜访石崇,石崇请他们喝酒。丞相平素不能饮酒,只好勉强应付,以至大醉;大将军敦故意不饮酒,看石崇咋办。这样,劝酒女郎因未“完成任务”,一连被斩了三人。旁人十分紧张、不安,劝大将军敦快饮酒吧!敦却说:“他杀他的人,和我有什么关系!”真是无耻之尤。士族妇女同样腐朽,她们使用婢仆,自己啥事都不做。有凶悍的杀婢妾,没有人指责。
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县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万人。从东晋到梁陈,有所谓估税,凡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买卖每一万钱抽税钱四百。人民被迫或自断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隶,称为属名。南朝士族多有奴婢,如晋陶侃有家僮千数,刁协家有奴婢数千人。宋谢混有奴僮千数百人,沈庆之有奴僮千人。普通士族家庭,也把奴婢当作重要财产,兄弟分家时分取奴婢。奴婢主要用在耕田、织布;有时也派奴到远方去经商,不会逃走。525年,梁将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将三千余人来建康,都印额为奴。可见,奴隶额上印着字,无法逃走。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奴婢来源主要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唯一的支持者。奴婢一人抵米六斗或值钱五千至七千,奴婢价格比西汉时的一万伍千到四万贱了不少。
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国后,奴隶制度更为发达。掳掠人口为北魏武官致富的重要手段,最大的人口掳掠者就是魏皇帝。东晋安帝时,仇池公杨盛上表叙述魏国情形,说魏国妃妾都住瓦房,有婢女千余人,织绫锦、养猪羊、牧牛马、种蔬菜、贩卖牟利。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下至一部分鲜卑士兵各占有多少不等的奴隶。《魏书》称奴隶为俘获,有些称男女或新民,有些称生口,前者指民户或隶户,后者指奴婢,将士私自俘获的人应是属于生口类。魏太武帝时俘获的生口数量更大,不仅颁赐给出战的将士,而且还给留台未出战的文官颁赐生口、缯帛、马牛各有差。魏国存在着大量的奴隶,从事生产来供养文官和鲜卑兵。
同时,汉族人也奴役外族俘虏。匈奴人刘宣说;“晋为无道,奴隶御我”(《晋书》33卷)。一般匈奴人给晋地主作田客,有些地主役使匈奴田客多至数千人。为了防止被掠为奴隶,外族人愿为私人当田客(种田农奴)。后赵王、羯人石勒曾是并州商人郭敬和地主宁驱的田客。当他逃荒时,晋官吏想缚他卖为奴,由于宁驱的保护得免。他外出求食,得到郭敬的施舍。他建议郭敬把饥寒交迫的羯人骗到冀州出卖为奴,不至于饿死。并州刺史司马腾大捉胡人,两人一枷,押到冀州出卖,石勒也被执卖给平县师欢家为耕奴。师欢怕他鼓动耕奴们反抗,把他释放。他给人家当佣工,又被乱军捉获。为了不被卖为奴,他聚八骑起义,后杀败晋新蔡王司马腾。鲜卑慕容部人皮肤洁白,晋士族多买慕容部妇女为婢妾。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士家、佃客和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亲兵,又是附属于他们的农奴。北魏、北齐、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调、徭役制度,都规定了奴隶课税或不课税,这表明奴隶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人力和财富资源。由于各家的奴隶数量多,北齐只能给一部分奴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拥有60个奴婢。京城“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不得多于4头。每丁受永业田20亩种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处在于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牛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部曲)隶(奴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
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首领出身奴隶,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隶。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
唐代奴婢数量众多。唐高祖李渊曾赐给功臣大批奴婢,如给武则天的父亲武士镬奴婢300人,别食实封500户。司农寺将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官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入。凡孳生鸡彘,以户奴隶课养。俘口则配轻使,始至给享食(《新唐书》志38,百官3)。税法即行,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载得80万缗。唐朝的登莱沿海奴婢买卖中有大量的新罗人被卖为奴。唐代佛教寺庙的奴婢也甚多,平均每个僧尼有一个多奴婢:武宗即位,毁天下寺庙4600;籍僧尼为民26万五千人,奴婢15万人,田数千万顷。……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新唐书》志42,食货2)。由于奴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口,可从唐代的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口数估计出当年的奴婢数量。唐代户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户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人口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8208万。”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33525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11175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8208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45218万人,课口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14619万人,课口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2/3,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3/4,则为127425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18765万人。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遍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
《唐律疏议》还把部曲和奴婢并举:“奴婢部曲,身系于主”;“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唐律中关于部曲、奴婢卑贱身份地位的大量规定以及授予主人对贱口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长制的宗法血缘关系,利用伦常名教,确定贱口卑贱的身份等级地位、借以强化对依附劳动人口的占有与超经济强制的意志。为什么父家长制下的奴隶命运更为悲惨?为什么唐律规定下的贱口,身份地位在许多方面比罗马法下的奴隶还要低贱?这显然是与父家长在宗族与家庭关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第6节宋代的奴隶制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
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春借粮,以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以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成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的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的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1)凡在1181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2)地主不得‘强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
1205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世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1)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2)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3)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4)客户身死,妻子愿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自行聘嫁’。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是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戴建国讨论了宋代的奴婢制度,提出新出现的“雇佣奴婢”制度。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在唐代,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代,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
唐末五代以来,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了一条大道。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的消亡是在南宋时期。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的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在司法上,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自由买卖。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
《金瓶梅》中描写的人的价值很贱。譬如:甘愿为奴,人的价钱不如物,雇工23月的工钱相当于奴婢的身价相当于一次通风报信的价钱,特权阶级可以随便杀人而不受追究。
第七回写甘愿为奴:妇人听见话头,明知张四是破亲之意,便佯说道:“自古船多不碍路。若他家有大娘子,我情愿让他做姐姐。虽然房里人多,只要丈夫作主,若是丈夫喜欢,多亦何妨。丈夫若不喜欢,便只奴一个也难过日子。况且富贵人家,那家没有四五个?你老人家不消多虑,奴过去自有道理,料不妨事。”张四道:“不独这一件。他最惯打妇煞妻,又管挑贩人口,稍不中意,就令媒婆卖了。你受得他这气么?”妇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差矣。男子汉虽利害,不打那勤谨省事之妻。我到他家,把得家定,里言不出,外言不入,他敢怎的奴?”张四道:“不是我打听的,他家还有一个十四岁未出嫁的闺女,诚恐去到他家,三窝两块惹气怎了?”妇人道:“四舅说那里话,奴到他家,大是大,小是小,待得孩儿们好,不怕男子汉不欢喜,不怕女儿们不孝顺。休说一个,便是十个也不妨事。”张四道:“还有一件最要紧的事,此人行止欠端,专一在外眠花卧柳。又里虚外实,欠人家债。只怕坑陷了你。”妇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又差矣。他少年人,就外边做些风流勾当,也是常事。奴妇人家,那里管得许多?惹说虚实,常言道:世上钱财傥来物,那是长贫久富家?况姻缘事皆前生分定,你老人家到不消这样费心。”
第九回写人不如物:西门庆用16两银子买了一张黑漆欢门描金床,……西门庆把春梅叫到金莲房内,令他伏侍金莲,赶着叫娘。却用五两银子另买一个小丫头,名叫小玉,伏侍月娘。又替金莲六两银子买了一个上灶丫头,名唤秋菊。排行金莲做第五房。
而古希腊的荷马曾提到,一名女奴可与20头耕牛交换。据法国学者格罗茨所引史料,公元前410年雅典人献祭所用牛的价格为平均每头51德拉克玛,不足同期奴价(17—18明那)的1/3;前375年牛价涨至每头7725德拉克玛,不足同期奴价的1/56。由于蓄养奴隶费用高昂(一名奴隶的年生活费相当于3—4头牛的价钱之和),因而凡购置并使用一、二名奴隶的公民,他在理论上至少可拥有8—16头牛。因此,那种认为拥有一、二头牲畜就自然可拥有一、二名奴隶的说法,是缺乏必要的史实依据的。可见,西方自古人贵物贱。
辽、金、元的奴隶制度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进入到奴隶社会,他们的奴隶制非常明显,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集体安置奴隶的地方。这和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巴达奴隶城邦迫使大批的俘虏迁移到国内作为集体奴隶的做法是一致的。
“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批汉族居民做奴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掳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县有时仍然沿用俘户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户建檀州,俘三河县民建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寨堡。俘户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头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小奴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团集’的俘掠奴隶。”辽朝中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投下俘奴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隶主依照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凡占有耕牛一具(3头),民口25,即授田四顷零五亩。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的平民,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一个大奴隶主,有牛120头,民口以千,就可占地160多顷。金朝奴隶主在灭辽的作战中,曾经掠回大批的契丹、汉人作奴隶。对降服区的人民,采用强迫迁徙的办法迁到内地。如山西州县的居民被大批迁到上京以至浑河路,润、来、迁等4州的人民被迁徙到沈州,被迫卖身给女真人作奴隶。1180年,上京路女真人户出卖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减少,金世宗下诏禁止。1181年,又禁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将田地租佃。118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各地猛安、谋克户,每户平均占有奴婢不过21口。金世宗时,皇室贵族仍然占有大批奴隶。1183年的统计,在京都宗室的将军司有户170,正口983,占有奴婢17880口,垦田3683顷。
成吉思汗“札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大汗可随时把农田及田上的汉人赏给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宋国破灭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50万个奴隶。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3800户为奴。蒙古贵族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
驱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征迁来的色目人。元朝一个中等官员就有上百驱奴,一个大使长(奴隶主)的驱奴成千上万,忽必烈宠臣阿合马就有7千多个驱奴。驱奴没有人身自由,是主人的私有财产。驱奴既要向使长缴租,也要向政府纳赋。元朝法律规定“驱奴与钱物同”,主人可以随意买卖或馈赠;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元初法律规定: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杀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还规定,私宰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
元灭宋时,在江南维持原有的制度,因而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
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对抵抗他们的俘虏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带回蒙古成为工奴。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109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蒙元统治下的汉人、南人是贱民(奴隶)。任何一个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汉人的农田,任凭农田生出野草,以便畜牧。杀蒙古人偿命,杀汉人罚交一头毛驴价钱。汉人村里新媳妇的初夜一定要给蒙古保长,汉人连姓名都不能有,只能以出生日期为名,不能拥有武器,只能几家合用一把菜刀。元政府规定:禁止汉人打猎,禁止汉人学习拳击武术,禁止汉人持有兵器,禁止汉人集会拜神,禁止汉人赶集赶场作买卖,禁止汉人夜间走路。元政权为了试刀是否锋利,可以随便在街上抓人杀掉,蒙古人习惯将逃工偷懒的汉人抛入海中做为惩罚,最多的一次就将3万多汉人抛入海中。
明清的奴隶制度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的一群。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侍”的等级制中,其中有专门服役于人而成为“贱民”阶层的。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有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竟然要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修明陵的工匠都被闷杀了)。在明朝,不仅朝廷用宫刑,某些高级将领也滥施滛威,据《万历野获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
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任意侮辱。“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廷杖”和“诏狱”上。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已“习为故事”。诏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廷杖和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成祖则在“巡幸”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明朝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