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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动机、行为、造成伤害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实施共同犯罪的,将根据其起到的作用和犯罪情节等进行处罚。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熟人猥亵儿童更难得到应有处罚。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人情大于法。
    由于身心发育特点,尤其是在熟人作案且性知识教育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受害儿童不能识别到自己遭遇了侵害。即使儿童能够识别并克服羞耻心,大多也只能求助于父母或其他亲人。
    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或是考虑到与熟人的人情关系,许多受害儿童的家属常常会选择私下解决。据以往的报道,在很多父亲或是其他亲属猥亵女童的案例中,当母亲听到女儿提及自己受到猥亵时,第一反应是惊讶,难以置信。
    很多监护人甚至会认为,女儿就是被摸了一下,没受到什么伤害,家丑不可外扬。和其他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也没必要走法律程序,赔偿点钱就好了。
    此外,如果一旦付诸诉讼将事情公之于众,受害儿童及其家属也会遭遇他人的偏见,甚至沦为众人的谈资,受到二次伤害。
    二是取证难。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行为。所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猥亵,其目的是否为满足□□是先决条件。
    比如“南昌高铁女童疑被猥亵”一事,警方调查后,依据证据作出不立案查处。诉讼证据有六大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该事件只有视频,证据不足。
    对于其他猥亵儿童的案件,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也没有及时录下音频视频等证据,单凭受害儿童陈述,不能提起诉讼。猥亵儿童案件即使付诸诉讼,取证也很难。
    三是保障缺失。
    对于猥亵儿童案中监护人失责,甚至走向犯罪嫌疑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员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可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监管和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所以,这也是个大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多国和地区对猥亵等性侵儿童犯罪作了专门规定,相对于我国刑法而言,欧美等国及地区的立法更为细致和全面,一些优良经验可提供我国借鉴。
    一是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性侵行为加大刑事处罚。
    德国刑法将行为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滥用权力实施的□□行为作为特殊犯罪方法加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还将利用特殊依附关系实施□□或猥亵行为的,规定为利用权势□□罪或权势猥亵罪。
    除了熟人外,其他性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受到严厉惩罚。
    在英国,单纯藏匿猥亵照片者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而制作猥亵照片者最高可判10年□□。
    美国各州对□□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韩国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并对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性犯罪者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
    二是对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实行高额民事赔偿。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性侵儿童在争取民事赔偿的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
    但俄罗斯规定:不使用暴力并对明知未满14岁的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300倍至500倍或判处3个月至5个月工资。
    三是加强社会监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对性侵儿童的罪犯进行存档并在其出狱后公告社区,有时还禁止其接近儿童聚集的场所。加拿大主要是登记和职业禁入制度。
    每次猥亵儿童事件被曝光后,总能掀起舆论热议,关于加强儿童性教育的话题也一再被提起,诸如《家长嫌性教育太早,禽兽可不会嫌孩子太小》之类的文章,更是刷爆朋友圈和各大网络平台。诚然,补足性教育这个短板很重要,但提高犯罪成本,对受害儿童提供社会保障,在立法上切实保护儿童同样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弱者也想保护世界
    别看萧雯年纪小,心理承受能力却是杠杠的,远远超过一般的同龄人。不仅如此,她更是练就了一身自我治愈的本领,也不知道这是她的幸运,还是她的不幸?
    那件事情发生以后,萧雯选择了沉默,虽然也会时不时地感到难受,但她还是努力地将它埋葬在了心底的深处,同时努力地告诉自己,那只是一个意外,而且对方也说了,他之所以那样做,是一时冲动,把她当做女儿一样对待了……
    自我催眠和自我欺骗也许并不是一